辯

辯

biànㄅㄧㄢˋ
正文・酉集下 辛部 21画
康熙部首 辛部
康熙筆画 21画
字头 辯
统一码 U+8FAF
部首筆画 7
部外筆画 14

辯的意思

康熙字典原文

卷别:正文・酉集下 部首:辛部

武英殿刻本:第2999頁,第11字

同文書局本:第1252頁,第14字

標點整理本:第1235頁,第26字

义 同「辨」。《說文》:判也。《廣韻》:別也。《易・履卦》:君子以辯上下,定民志。
义 又,詳審也。《周禮・天官》:惟王建國,辯方正位。
义 又,明悉也。《易・大有》:明辯晳也。
音 又,《集韻》:巧言也。《禮・王制》:言僞而辯。《史記・荀卿傳》:鄒衍之術,迂大而閎辯。
义 又,爭辯也。《禮・鄕飮酒義》:不慢不爭,則遠于鬭辯矣。
义 又,《說文》:治也。《書・酒誥》:勿辯乃司。《左傳・昭元年》:主盟者,誰能辯焉。【註】辯,治也。
义 又,微辯,諷諭也。《禮・儒行》:其過失可微辯,而不可面數也。
义 又,與徧通。《禮・樂記》:其治辯者,其禮具。【註】辯,徧也。《史記・五帝紀》:辯于羣神。《書・舜典》作徧。
义 又,與平通。《字彙補》:平均也。《史記・五帝紀》:辯秩東作,辯秩西成。《書・堯典》作平。
义 又,《五音集韻》:下辯,地名,在武鄕。
音 又,《集韻》、《韻會》:筆列切;《正韻》:必列切,𡘋音䇷 —— 與貶同。《周禮・秋官・士師》:若邦凶荒,則以荒辯之法治之。【註】辯,當爲貶。遭饑荒,則𠛬罰國事有所貶損。

注解

〔辯〕字收录于《康熙字典》 正文・酉集下 ,康熙部首是 辛部 。

〔辯〕字拼音是 biàn ,左中右结构,可拆字为 辡、言 。

〔辯〕字的汉语字典解释: [biàn] ⑴ 见“辩”。